过天桥被绊倒撞伤他人 与地铁公司共同担责

04.02.2016  15:57
  刘女士在地铁站过天桥时,被翘起的铁皮绊倒,正好扑倒了前面同方向行走正在下台阶的王女士,导致王女士受伤。王女士将刘女士和跳桥所属的管理者某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5年5月13日晚上6点左右,她下地铁过天桥,刚下到第二步台阶,刘女士从后面扑下来,将王女士推到台阶下面的平台上,导致她受伤。后刘女士将王女士送到医院,经检查,王女士的左手、左肘、左足严重挫伤,右外踝骨折。事后经了解,该天桥所属的管理者是某地铁公司。受伤后,王女士全身疼痛,不能翻身,不能给小孩儿喂奶,身心受到极大摧残,而刘女士和地铁公司均不予赔偿。故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工资、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5690.8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认为本案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管护不善,存在瑕疵致人损害纠纷,是地铁公司管理不善,而并非她的过错,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地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天桥经竣工验收,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质量合格。原告受伤与桥面情况无关,不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地铁公司作为涉案天桥的管理者,对于翘起的铁皮具有及时进行管理、修缮义务,被告刘女士路过时被铁皮绊倒进而扑向原告导致原告受伤,地铁公司对本次事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避免造成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而刘女士在行走时未注意到翘起的铁皮,被绊倒进而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刘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地铁公司对本次事件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刘女士承担40%的责任。最终,综合各项证据,法院判决被告地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357.33元,被告刘女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768.35元。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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