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施行

28.02.2015  20:12

  本报讯 记者韩宇 张国强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近日开始施行,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地点禁止安装监控探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将不必担心因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外泄而导致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条例严格划定了技防重点范围,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规定的安装责任主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社会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这些场所和部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安装技防系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责任。为此,条例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二是涉及非公共区域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场所和部位。条例具体列举了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领域,明确由技术防范重点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履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对于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条例没有设置义务,允许根据安全需要自愿安装,但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除外。

  条例还对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提出了两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方面是要求从业单位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备案。另一方面是要求从业单位履行四项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依法施工,并将相关建设资料存档备查;对客户信息保守秘密;执行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同时,为了保障技防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技防系统,不得妨碍或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范围以及删改、破坏运行程序、记录等。

  当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外泄而导致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条例明确了管控采获信息的使用,以便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其中,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设备安装位置的规定既避免信息外泄,又从制约人的行为角度规定了防止隐私外泄的内容,即设定了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技防系统采获信息不得买卖等禁止性规定;规定了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查看采获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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