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辐射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30.01.2018  14:15

京环办〔2018〕24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辐射工作单位:

  为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有序开展自行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 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报告的内容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除输变电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HJ 705-2014)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外,其他核与辐射项目,在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出台之前,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其验收意见的格式与内容,可参考附件二《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

  二、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参照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61-2001)等,自行开展验收监测活动、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如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等)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

  三、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向所在区环保局报送相关信息。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 //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监督检查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1.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2. 《辐射类建设项目验收意见表》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