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转移丈夫贪污款,知情不报获刑三年
中国畜牧业协会原秘书长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协会和南京一会展公司合作举办的展览会中采取多付展费,签订虚假展览承办合同的方式,非法牟利152万余元。在沈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妻王某委托人取走130万元,并据为己有。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移丈夫贪污款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之夫沈某利用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长的职务便利,在中国畜牧业协会与南京河西会议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举办的第十届“中国畜牧业展览会”中,采取多付展费的方式与南京河西会展公司签订虚假展览承办合同,并指使他人与南京河西会展公司签订虚假主场搭建与服务协议,将中国畜牧业协会多付的展费152万余元通过南京河西会展公司转入他人实际控制的北京德源艺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内。
沈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王某委托他人取走130万元据为己有,事后涉案赃款全部退赔。
隐瞒犯罪所得获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本案犯罪损失全部挽回,对王某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故此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其上诉理由为她不知道其丈夫存放于他人处的钱款系犯罪所得。而王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不具有隐瞒上游犯罪的目的,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针对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其明知沈某系公职人员,在沈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仍通过他人转移与沈某职业等明显不符的高额财产,足以认定其对涉案款项性质具有主观明知,故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及采纳,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其夫贪污获刑15年
据了解,沈某在此之前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刑。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作为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长的职务便利,以签订虚假协议、截留公款不入账的方式,侵吞、骗取公款1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法院一审判处沈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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