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广安门内税务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07.03.2016  12:44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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