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牌指标租赁、转让不靠谱 真是“伤财”又“闹心”
08.09.2016 05:0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案件1:租赁车牌后摇到车牌 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租金
2013年11月28日,在某技术研究院担任工程师的年轻小伙刘某因着急用车又始终摇不上车号,偶然的机会,他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了已经摇上号的沙某。沙某很幸运地摇上了号,但又不着急买车。
于是,两人经过协商,签订了机动车指标(牌照)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沙某将其现有小客车购车指标租赁给刘某,租赁期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租金为15000元。
刘某本以为摇上号比登天还难,但2014年12月26日的新一期摇号给了刘某惊喜,他终于摇上号了。刘某取得了小客车配置指标后,联系了沙某,因为他用的沙某的车牌,买车时也是登记在沙某名下。沙某痛快地配合刘某将车辆办理了过户手续。
然而,当刘某索要剩余的租金时,沙某就不愿意了。多次协商未果,刘某将沙某诉至法院,要求沙某返还租赁费1万元及违约金。
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调解,刘某和沙某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沙某向刘某返还1万元租金。
案例2:摇上车牌怕过期 租给亲戚后索要遭拒
某研究院的80后女职工吕某诉称,她与90后年轻女孩徐某是亲戚。2013年12月26日,她摇号中签获得购车指标。但当时她在外地工作,暂时不需要一个北京车,于是徐某提出借用她的指标买车。
吕某也没有多想就同意了,然而后来吕某发现,这徐某开车可“一点不省心”。徐某开车期间时不常就出现车辆违章驾驶及剐蹭,每次还得吕某接受违章处罚。此外,吕某调回了北京工作,急需用车,于是吕某找到徐某商量把车的指标连同车辆一起返还给她。可是徐某却跟她翻脸,不愿意还车。无奈之下,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将她名下的车辆返还给她,而吕某也同意支付相应折价。
庭审中,徐某辩称,她和吕某是亲戚,当时是吕某家主动找她提出将车牌号给她使用,并且承诺待她摇上号之后再将车牌号还给吕某,以防止车牌过期作废。“我在没有购车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借钱购买的这车,如果要求我将车辆还给吕某,吕某应赔偿我损失。”徐某在法庭上说道。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和吕某都觉得自己在理,闹得不可开交。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吕某和徐某达成调解,约定吕某向徐某支付车辆折价款13万元,徐某连牌带车将车辆返还给吕某。
法官释法:车牌指标租赁、转让不合法 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颁布第227号政府令,公布实施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调控规定》规定,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按照该规定,个人取得小客车号牌的前提是取得配置指标。
实践中,没有获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人不管是通过与他人私下签订小客车租赁还是买卖协议,最终都需要借用原本获得指标的人的名字买车,属于“借名买车”,违反了《调控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牌照)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在机动车指标(牌照)转让或租赁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反悔,很可能就租赁、转让费以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另一方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就会遇到诸多麻烦。所以,在此提示大家车牌指标租赁、转让不合法,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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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16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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