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便宜”推走电动车 GPS定位露行踪获刑4个月

13.02.2017  21:35
  近日,三中院审理了一起二审盗窃案件,上诉人王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王某原为一家餐厅的工作人员,因上班距离较远,一直想买一辆电动自行车代步。某日,王某酒后闲逛,看到路边恰好有一辆梦寐以求的名牌电动自行车,上前一推,竟然可以推动,王某心中一喜,快步将电动车推到自家楼下并锁好。车主发现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被盗后立即报警,根据该名牌电动车的GPS定位系统,民警很快锁定了电动车的位置,并进行便衣蹲守。王某窃得车辆后回家酣睡,突然听得窗外雷雨声声,王某怕电动车被雨淋湿,便拿了塑料布下楼为电动车遮挡,不料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发还,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表示认罪服判,自愿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抱着“捡便宜”的心态窃取电动自行车,却触及法律红线,悔不当初。三中院法官提醒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因贪图小便宜而做违法违规之事。此外,电动车车主切勿将电动车随意停放在路边,即使是临时停靠也应锁好车,以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丢车时应第一时间报案,以提高找回的几率。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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