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父亲加班 九龄女溺亡

03.02.2015  18:00

  本报讯(记者林靖)小蕊(化名)父亲周末带9岁女儿到单位加班,发现小蕊外出玩耍2小时未归,寻找发现她已溺亡在楼下喷水池内。痛不欲生的小蕊父母愤而状告小区物业公司,索赔100余万元。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物业公司被判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20余万元。

  此事发生于2013年12月14日。其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事发时正值施工期,却没做安全措施。而且存在喷水池过深、未保证场地安全、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栏、事发后未及时采取施救措施等问题,导致小蕊溺亡。

  “出事当天是周日,小蕊父亲带她到单位加班,因其父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蕊在办公区域内的喷水池中溺亡。”被告当庭表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警示的义务,小蕊的死因与该公司无关。

  法院查明,事发当天因家中无人,小蕊父亲带她到单位加班。16时许小蕊离开父亲办公楼,独自到园区内玩耍。18时许,小蕊父亲下楼寻找女儿,发现她已在园区喷水池内溺亡。喷水池周围设有木栅栏、铁链及安全警示标志。水池上的小桥适值施工改造,而物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当时已施工完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周末去单位加班,明知小蕊系未成年人,应更多关注,但他带小蕊进入园区后,任由她独自出门玩耍,脱离自己的监护范围,未尽到法定监护责任,故其应对小蕊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虽在喷水池周围设置木栅栏、铁链等,但上述设施不足以避免未成年人落水。且小蕊父母称小蕊落水事件发生时,事发地点正在改造,在未提举充分证据证明施工完毕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就施工现场充足设置了安全保障措施负举证责任,在其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就此对小蕊溺亡承担相应的责任。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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