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关注新趋势聚焦新问题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25.09.2015  10:50

      金融领域犯罪呈现怎样发展趋势?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检察机关如何发力?如何确保精准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受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话题回答了媒体提问。

   金融领域犯罪国际化趋势凸显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最高检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

  聂建华分析指出,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同时,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

  “金融领域犯罪国际化趋势凸显。”聂建华介绍说,从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情况看,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今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

  聂建华指出,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等原因,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面临取证难、认证难等实际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两法衔接”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提高金融检察工作水平。

   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亟待严密法网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态势,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专业化和智能化特点,犯罪者不但熟悉金融业务并且熟练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拓展造成防控措施缺失和技术漏洞,进一步加剧其业务风险,诱发相关犯罪。例如在线支付一味强调便捷性,容易造成安全隐患。被告人韩某在使用软件网页编辑功能时发现利用该功能变更在线支付交易数额时,某些支付系统因未设置交易数额自动审查而不易发现金额被人为变更,仍显示为支付完成,韩某遂利用该漏洞侵财50余万元。

  “互联网金融犯罪后果严重,存在扩散性。”周永年指出,互联网技术突破地域限制,犯罪技术和模式易于复制传播,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性增加了信息甄别成本,在我国市场诚信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普通投资者的从众心理容易为网络犯罪所利用。

  面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特殊性,周永年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立法,通过严密法网,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打击力度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操作规范和细则。健全金融检察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机制,挖掘犯罪规律、制度风险和管理漏洞,以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法治建设。

   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关键在于“源头防范”

  最高检发布数据显示,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始终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

  记者采访了解到,北京市检察机关2013年以来查办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该类型犯罪案件约占金融犯罪的80%。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介绍说,该市检察机关查办信用卡诈骗犯罪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结合。依法打击严重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于客观上“能够还”但主观上“不想还”的犯罪分子,依法批捕、起诉,做到打击不手软。同时,注重准确界定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确保刑罚打击的准确性。

  据介绍,在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左右。对此,该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办案规范化进程,既强调依法打击,又要求严格把握入罪条件。该市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等多个基层检察院与有关部门会签了《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会议纪要》,对于“持卡人”“催收”“恶意透支数额”“非法占有目的”等要件的内容予以明确。

  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苗生明认为,关键因素在于源头防范,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管理机构加强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运营上的权与责,加大对违规违法操作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发卡环节的监管。同时,银行应当加强对POS机及特约商户的日常管理。此外,要推动建立统一有序的信用卡市场管理体系。尽快将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纳入国家征信制度的范围,建立健全以国家为主导、各行业广泛参与的国家征信系统,规范公民信用信息的流通与使用。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需综合考量罪与非罪界限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人数、投资人人数以及涉案金额均大幅度上涨。以北京为例,201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犯罪公诉案件72件,涉案金额高达81亿余元,分别是2013年的2.1倍、4.1倍。

  苗生明介绍说,在北京,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严密,“专业化”程度很高,公司内横向机构设置与纵向层级划分已由早期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企业模式转变。

  从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现行的非法集资模式已由早期的“拆后账补前账式”转变为依托实业项目的集资模式,涉案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文本、担保协议等文书格式规范,善用法言法语,逻辑严谨,外观上很“严肃”。此外,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单位投资人涌现,损害扩大化趋势明显。随着涉案公司宣传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深入,非法集资范围已逐渐突破传统行政区划和地理范围,遍布全国、甚至向境外地区发展。

  “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地围绕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牢牢抓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即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四个条件,进行综合判断。”苗生明特别指出。

  苗生明强调,国家鼓励金融创新,而创新过程容易孕育风险,对于风险的防控,检察机关必须秉持底线思维、坚守刑法谦抑原则,综合考量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促进市场经济活力之间寻求平衡。(本报北京9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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