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撞人 被定为机动车
为躲避拥堵,任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将步行过马路的老太撞倒,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某所骑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视为机动车。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西城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老太被撞不幸身亡
5月5日上午9点半,保安任某从工作的小区骑着电动自行车出来,准备到西四地铁站接人。他骑行至缸瓦市时遇到堵车,于是进入自行车道行驶。
骑到一辆公交车右侧时,一个老太突然从公交车前走了出来,任某赶紧刹车,但由于距离较近,任某的车速达到30km/h,电动车没停住撞倒了老太,任某见老太不能起身,就打电话报了警,但老太经抢救无效死亡。
崔大爷称,当天他和老伴儿吃完早点步行回家,在西四缸瓦市路口过马路时,由于堵车,马路上的车全部停了下来,二人就想从停着的车中间横过马路,老伴儿在前,崔大爷在后,当他们走到马路对面自行车道时,老伴儿的身子刚一探头,就被一辆由南向北驶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倒了。
被定为机动车肇事
嫌疑人任某供述时说,自己买电动自行车时,车店老板说该车是非机动车,所以自己并未考取驾驶本。但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鉴定,该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为机动车。
据办案检察官李梅解释,根据1999年国家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超过20km/h、整车质量应不超过40kg。“一旦超过这些标准,则该电动车被认定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而这一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事故认定的责任分担。”李梅表示,本案中的任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据了解,交管部门认定任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太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检察官提示称,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考虑时速和质量,避免误购超标车,同时应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为图一时之快,酿成事故。
来源:北京晨报 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