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最危险 滑倒排首位
插图 王金辉H120
本报记者 王蔷
由于子女工作繁忙或不在身边,很多老年人独自出行、购物,随之而来的是老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害案件不断增多。如果发生在超市、餐厅、酒店、银行等地,老人可起诉管理者索赔。但法律人士指出,管理者承担的责任并不是无限的,老人自身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事故
七旬老人乘超市电梯摔倒身亡
71岁的李大爷到北京一家菜市场购物,却在乘电梯时意外摔伤进而去世。当时老人乘扶梯至地上一层,其间因购物小车倒下,他弯腰准备扶起小车时摔倒。后工作人员将电梯停下。
十几分钟后,李大爷的儿子赶到现场,拨打了急救电话。李大爷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颈部软组织损伤、颈髓损伤等。3天后老人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等。
李大爷的家人认为市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救助,也没打急救电话,从老人摔倒到120到现场近半小时,错过了及时救治的最佳时间。此外菜市场经营者存在严重过错,电梯无人监管,没有张贴乘电梯注意事项等。家属遂起诉至法院索赔53.7万余元。
被告北京某商业管理公司辩称,事发时电梯运行正常,符合安全规范,有安全检验合格证,事发时没有故障。李大爷年事已高,一人出行,购物较重,是造成意外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电梯处未能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巡视,对年龄较大的老人未能进行帮扶和提醒,存在过错,与李某在电梯上摔倒受伤进而去世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承担60%的责任。而李某作为成年人,且年龄较大,本不应独自购买较多物品乘坐电梯,且涉案电梯本身并无质量问题,故其应承担40%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26.9万余元。
关键词
摔倒老人八成为女性
九成管理者被判有责任
东城法院民六庭法官张绪纯告诉记者,以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为案由的纠纷案该院每年都会受理十余起。老人出事后家人一般会和管理者交涉,沟通无果后才会起诉到法院,因此到法院起诉的仅仅是少数争议比较大的案件。
记者搜集了北京法院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判决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发现老年人为原告的约占70%至80%。老年人在公共场合受到意外伤害的50余起案件中,有39起原告在摔伤时年龄为60岁以上,另有十余起原告接近60岁。
事发时原告60岁以上的39起案件中,原告平均年龄为68岁,其中女性占81.6%,老人摔伤的地点发生在超市、市场的约有38.5%,发生在餐厅的有15.4%,其余案发地点有酒店、公园、医院、浴池、邮局、银行等。
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判决被告即公共场所管理者无责的仅有4起,约占10%,在管理者有责任的判决中,明确双方责任比例的案件占71%,其中被告需承担50%以上责任的约占66.7%。
在原告需担责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责任主要在于,一是老人独自出行,家人未尽到照顾义务;其次为老人自身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最后老人本身患骨质疏松、类风湿等疾病导致腿脚不便。
从摔伤的地点和原因看,管理者未充分设置防滑措施,地面湿滑或有油污从而导致老人摔伤的案件,排在首位,约占四成;在电梯运行中站立不稳或电梯故障而摔伤的排在第二位;而上下台阶、坡道无防护排在第三位;此外地面摆放障碍物以及有地沟、窨井等,也是容易导致摔伤的因素。
从摔伤后果看,76.9%的老人为骨折,此外还有脑部受伤、软组织挫伤等,造成死亡后果的有4起,占10%。
调查
公共场合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近日记者对北京华堂、家乐福、物美等超市以及一些快餐厅等公共场所进行了实地探访,发现大型超市或商场在安全保障方面措施较为完备。
比如大型超市都会在电梯处张贴注意事项,提醒体弱老人及儿童乘坐电梯时需有人陪同;在滚梯的出口处会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帮顾客拉手推车。
雨天,超市或商场会在门口铺设地毯或防滑垫,有的还会安排保洁员在门口用墩布随时擦地。记者也发现,有的超市虽然铺了防滑垫,但防滑垫因长时间使用出现了破损。此外有的超市仅在入口处铺设了防滑垫,而在台阶处未铺设,上下台阶也容易滑倒。而在一些小型超市或者菜市场,安全保障措施一般,警示标志不明显,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电梯处接应。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也是容易摔伤的地点。记者在一些商场、连锁餐厅内探访时注意到,有的卫生间因客人使用较多,厕间地面经常出现湿滑现象,但保洁员未能及时清理,擦地时也未摆放“小心地滑”提示牌。有的店家措施比较完善。记者在一家连锁快餐厅看到,工作人员用墩布擦地后,不仅摆放“小心地滑”提示牌,还用纸板扇风,让地面水渍尽快挥发。
释法
事前提示事后救助不可少
法官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者或者组织者保证其服务设备、设施符合人身安全保障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过程本身应当是安全的,不能有不安全因素;防止因第三人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从审理案件情况看,涉及前两条的内容最容易引发纠纷。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芦云律师是北京法学会消费者保护分会理事,她介绍,目前法律上只规定了管理者需承担事前的提醒义务,但在实践中还需承担事后第一时间救助或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从硬件来说,管理者应该保证电梯、台阶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包括对设备设施的保管、维护及配备。
从软件来说,管理者还应从场所布局、安全提示、专门人员救助巡视等方面做到位。具体有警示、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义务。
特别提示
老人跌倒索赔为何被驳回?
法律界人士指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度的,维护场所安全并非经营者单方完全承担的义务,被保障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注意义务。
2013年,65岁的齐俪(化名)将北京某百货公司及四楼一家咖啡厅起诉至东城法院。齐女士称,她在咖啡厅用餐时跌倒,导致压缩性腰椎骨折。当时餐桌位于一个台阶之上,台阶底部贴有一个模糊提示“小心台阶”,但站着是看不见的。她认为自己受伤系咖啡厅过错所致,且百货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芦云律师代理被告辩称,齐女士自行选择有台阶的2号桌位,和家人入座时,服务人员已经提醒对方“小心台阶”。齐女士摔伤后,服务人员及时帮助并与家人将其送至医院,还交给其3000元,并两次到医院看望。因此该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咖啡厅在台阶立面设有固定安全提示标识“小心台阶”,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已作出了合理的提示,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送医治疗并垫付部分费用,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齐女士系自行选择位于台阶之上的桌位并且已入座用餐,足以说明她在入座前应已知晓台阶的存在,应承担受伤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齐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齐女士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咖啡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2014年2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维权索赔要适度
东城法院民六庭法官张绪纯介绍,在实践中发现,很多老人及家属对事情认识不清楚,出现了漫天要价等过度维权的现象。
“老人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对于自身有没有过错要有正确判断,提出恰当的请求。”张绪纯法官认为,首先双方要进行合理协商,家属情绪不能过于激动。其次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被侵权人要保留摔伤及诊治过程中的核心证据。如果证据欠缺,老人的权益也得不到维护。法官建议,首先事发后应及时在现场用手机拍照或录像,其次要拨打110报警,双方在派出所留存笔录等证据。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医药发票也应保存好。
“虽然法律倾向于保护弱者,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该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张绪纯法官说,法院审判时不仅看管理者履行义务的程度,也要看老年人存在过错的程度,与索赔要求相比,实际判决结果都会有落差。
“有一种误解是老人只要摔倒了,管理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芦云律师指出,实际上不是所有责任都由管理者承担,因此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出入公共场所要注意安全,避免摔伤,诸如人多拥挤的地方尽量不要前往,外出时最好有成年亲友的陪伴。有的老人独自去超市,带着众多物品,坐电梯或下台阶很容易出现危险。有的老人行走不便却在雨雪天出行,都增加了自身摔倒受伤的可能性。 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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