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常见问题解答(2018年版)
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8版)》简称《评价标准》;附件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记录单》简称《记录单》。“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简称“系统”。
1、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实施的具体日期是哪天?
答: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2〕16号)第五条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废止。
2、《办法》实施后,市建机分会是否继续颁发“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证书”?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建机分会不再受理租赁企业资信等级评定申请(仅对外租赁吊篮的租赁企业除外)。
3、自用设备的施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
答:可以不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
在工程中,如果设备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属于同一独立法人单位,视为施工企业自用设备,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单位没有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设备也能够使用。如果设备产权单位与施工企业不属于同一独立法人单位,视为租赁企业对施工企业租赁设备,这种情况下,租赁企业必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并参与信用评价取得星级后才能对外租赁,否则施工企业无法选择设备。
4、高处作业吊篮的租赁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
答:仅对外租赁吊篮的租赁企业,不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在吊篮租赁的同时,对外租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或物料提升机,仍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
5、在外地注册的租赁企业,设备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
答: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具体评定时参照《办法》执行。
6、在本市注册的租赁企业,设备全部用于外地建设工程,是否需要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
答:需要在本市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设备用于外地时,还应遵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7、新成立的设备产权单位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和企业备案、信用评价时是什么步骤?
答: 第一步 (进入产权单位信息注册程序)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用户名和密码(已有的不需要申请); 第二步 :登录网上办事大厅后,进入系统,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填写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名称等,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审核; 第三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通过后,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设备登记编号,已办登记编号的设备会自动划到设备产权单位的信息中; 第四步 :添加司机,报协会审核。协会审核司机信息通过后,司机信息自动划到设备产权单位的信息中。---至此,产权单位已经有企业基本信息、司机信息和设备信息。如果设备产权单位为自用设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用设备。如果设备产权单位为租赁企业,则需要继续完成以下几个步骤--- 第五步(进入租赁企业备案程序) :进入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企业备案,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时填写过的,自动获取),上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场地照片、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备清单和司机清单由系统自动获取; 第六步(进入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备案后,租赁企业参与信用评价,获得信用评价等级。
8、企业对外出租设备时不配备操作人员,在备案时未提供操作人员,是否能够申请备案?
答:不能。《办法》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是指提供配有操作人员的施工设备服务的企业,企业类型属于建筑业企业。
9、租赁企业备案与办理设备登记编号有何关系?
答:租赁企业备案与办理设备登记编号是两个独立事项。租赁企业可以在未办理企业备案的情况下办理设备登记编号。
10、租赁企业备案与办理设备安装告知有何关系?
答: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备案前查看《记录单》,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11、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申请表》如何上传至系统?
答:在系统填报后,打印《申请表》,只需要将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页上传到系统。可上传扫描件或照片,扫描软件可以在手机上下载APP。
12、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何要求?
答:需要上传原件扫描件。非独立法人企业不得申请租赁企业备案。按照“三证合一”要求已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企业备案时不再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而是只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设备维修存放场地的使用证明及场地照片有何要求?
答:按照《评价标准》 的4.1.4.1。场地为自有的,应当上传土地使用证明;场地为租用的,应当上传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等。场地使用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照片应当能反映场地全貌,应当能体现出维修、存放的功能。场地为多企业合用的,需要提供场地使用权人的证明。
14、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有何要求?
答:在备案时,应该提供至少一个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包括职业技能人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专职安全员、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三类。职业技能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分为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专职安全员只有在职人员。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为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人员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提供自备案申请提出之日起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专职安全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只需要确保证书上的企业单位名称为本企业名称。
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为退休人员的,原则上年龄不大于68岁,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要提供“与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相关从业证书等材料。同一企业退休人员不得超过2人,退休人员可以在不多于2个租赁企业任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自2019年1月1日起,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计算信用评价得分按照《评价标准》执行。2019年以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计算信用评价得分仍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16版)》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进行备案和信用评价的,原则上不再添加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信息,已经添加备案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的,加分有效期截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9年1月1日起,系统删除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信息,不再作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信息进行备案和计算信用评价得分。所有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能在相关部门网站上查到,否则不予认可。
15、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是否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答:不需要。
16、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有何要求?
答:需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红头文件。
制度的具体内容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4.1.1.1。其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设备定期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岗位责任制度应当明确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17、备案申请材料填写完成后,租赁企业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需要在网上保存后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需要在提供纸质材料。
18、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至少可以获得多少信用评价得分?
答:初始分值20分和企业管理情况10分。
19、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获得企业管理情况10分,是否意味着可以永久获得此项得分?
答:不意味企业可以永久获得。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综合管理情况和企业设备管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随时抽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评价标准》扣除相应分值。
20、设备管理情况将如何抽查?
答:被抽查的设备,由系统按照租赁企业所拥有设备的总数量,按10%的比例随机抽取(应当抽取设备台数不是整数时,取四舍五入整数),抽查数量至少1台且不超过5台,优先抽查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每台设备按照《评价标准》对每个评价项目进行信用评价评分。所抽查全部设备的信用评价评分的平均值即为该项最终得分。
21、在本市如何报考职业技能人员、专职安全员和机械员?
答:专职安全员:经施工安全管理处与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沟通,同意已通过产权单位信息注册的企业获得报考“三类人员”中的专职安全员(C本)的资格。报考可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看考试计划、考试大纲、报考须知、报考机构名录等。
职业技能人员:本市租赁企业均可以通过参加北京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获得相关工种(司机、安拆、信号司索、电气设备安装调试、测量等)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报考可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看考试计划、考试大纲、报考须知、报考机构名录等。
机械员:本市租赁企业可以通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考试(俗称“八大员”考试)获得机械员证书,报考可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看考试计划、考试大纲、报考须知、报考机构名录等。
以上三项培训考核均由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咨询电话:59958255。
22、职称人员中的机械、电气专业如何认定?
答:参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中对两个专业的要求:
机械专业职称:企业提交的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电气专业职称:企业提交的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显示为全称或细化的,可以认可。如:职称证书中专业为“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认可为电气专业。
23、在职的机械、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其他单位,是否可以认定?
答:可以认定,但应提供本人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4、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认可哪些部门发的证书?
答:认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技能证书。具体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25、在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其他单位,是否可以认定?
答:可以认定,但应提供本人自申报材料之日起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6、在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机械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其他单位,是否可以认定?这两类人员是否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答:不可以认定。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当为本单位名称,不是本单位的应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这两类人员在信用评价时不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7、在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属于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是否可以作为总公司的人员加分?
答:属于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可以作为总公司人员加分。属于独立法人子公司的,不可作为母公司人员加分。
28、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中,一人持有职业技能证书、专职安全员证书等,能否累计加分?
答:可以累计加分,但同一类型证书且专业相同,按照最高级别加分一次。
29、在职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离职,是否能够继续加分?
答:从本租赁企业离职,由租赁企业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移除,不再予以加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不定期抽查租赁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在职情况,查看证书、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A租赁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到B租赁企业任职,且B租赁企业将该人员添加到系统,经审核通过作为信用评价加分项的,系统将自动从A租赁企业移除该人员,不再予以加分。
30、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证书失效,是否能够继续加分?
答:不能继续加分。
31、生产设施中的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表、电子或机械吊秤如何认定?
答:原则上认定发票,发票上的付款单位名称应当为本企业名称。生产设施为其他企业转让的,应当具有原始发票和转让合同。发票丢失的,应当提供其他证明。
32、年度抽检合格率如何统计?
答:《评价标准》中,涉及年度抽检合格率的评价项目有3个:
(1)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3台及以上,且整机合格率低于60%的 ——扣2分
(2)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不少于2台,且整机合格率在60%(含)-80%(不含) ——加3分
(3)在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中,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设备进行实体检查,一年内本企业被抽查设备不少于2台,且整机合格率在80%(含)以上。 ——加4分
年度抽检合格率的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抽检合格率=(某租赁企业在统计周期内被抽查设备整机合格的项次数)/(某租赁企业在统计周期内抽查设备的总项次数)
如:某租赁企业,在昌平一工地使用5台塔吊,在海淀一工地使用3台施工升降机。在2016年1月份,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在海淀工地抽查了全部3台设备,整机合格2台;在4月份,昌平区住建委安全监督机构抽查了昌平工地5台设备中的3台,整机全部合格;在10月份,海淀区住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再次抽查了海淀工地的全部3台设备,整机合格2台。那么,该租赁企业2016年度的年度抽检合格率为=(2+3+2)/(3+3+3)=77.8%,可以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加3分,2018年1月1日起不再计算这3分,而是再根据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抽检合格率进行加分、扣分。
年度抽检合格率的统计数据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上传,年底由系统进行统计。
33、年度抽检合格率是否统计2016年的数据?
答:统计2016年全年数据。系统2016年6月1日上线后,第三方检测机构补录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统计数据。
34、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优秀率)如何统计?
答:《评价标准》中,涉及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优秀率)的评价项目有2个:
(1)企业每个在网上办理备案的工程,在使用登记注销后由施工企业对租赁企业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项包括“优、合格、不合格、不评价”,一年内用户评价的设备不少于2台,且用户评价合格率在60%(含)以上(即:一年内已评价为优和合格的项数之和/一年内已评价的项数)—— 加3分
(2)企业每个在网上办理备案的工程,在使用登记注销后由施工企业对租赁企业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评价项包括“优、合格、不合格、不评价”,一年内用户评价的设备不少于2台,且用户评价优秀率在60%(含)以上(即:一年内已评价为优的项数/一年内已评价的项数)。—— 加4分
已认定年度用户评价优秀率60%(含)以上,不再重复认定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在60%(含)以上。
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优秀率)统计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设备使用结束并拆除后,租赁企业要进行使用登记注销。使用登记注销后,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施工企业对此设备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施工企业应当在系统下载用户评价表,评价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公章后上传至系统。评价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当说明理由。
35、年度用户评价合格率(优秀率)是否统计2016年的数据?
答:统计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系统2016年6月1日上线后,办理完设备使用登记注销后的工程可以填写用户评价信息,系统在年底统计用户评价合格率(优秀率),作为2016年全年的统计数据,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加分。
- 投保相关商业保险如何认定?
答:应当具有保险单,根据保险单号,能够在相关网站查询。
37、租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员参与标准编制的,是否可以认定?
答:可以认定。
38、国家级政府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省级政府部门、省级行业协会主要指哪些?
答:国家级政府部门指国务院所属部、委、总局等,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行业协会指国家级政府部门联系的行业协会,如: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省级政府部门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行政级别为副省级的城市的所属部门,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级行业协会指省级政府部门联系的行业协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39、在2016年6月1日前的获得奖励信息,是否可以申报加分?
答:可以申报,认可2016年6月1日之前两年的获得奖励信息。获奖时间(文件印发日期)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的,有效加分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获奖时间(文件印发日期)在2016年6月1日以后的,自获奖时间之日起2年内有效,超过2年不再予以加分。
40、连续两年获得同一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信息,能否重复加分?
答:不可以。在有效加分期内,同一获奖项目不累计加分,但可以申报最新的奖励信息,以获得更长的有效加分期。
41、一年内同时获得两个不同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信息,能否重复加分?
答:可以。如:在一年内分别获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建机分会的先进单位,可以重复加分。
42、同时获得一个竞赛的集体奖和个人奖,能否重复加分?
答:可以。竞赛应与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安拆、操作等相关。
43、本企业参与工程同时获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绿色安全工地”称号的,能否重复加分?
答:不可以。在有效加分期内,同一获奖项目不累计加分,但可以申报最新的奖励信息,以获得更长的有效加分期。
44、在2016年6月1日前的不良信用信息,是否扣分?
答:不扣分。自2016年6月1日起,不良信用信息将被扣分。
45、哪些信用信息不需要租赁企业另行填报?
答:企业管理情况、设备资产情况及不良信用信息不需要租赁企业另行填报。企业管理情况在租赁企业通过备案后获得10分;设备资产情况由系统获取并计算设备折合数;良好信用信息中的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录入。
46、哪些信用信息需要租赁企业填报,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
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场地及生产设施情况、综合实力信息和科技进步信息、获得奖励信息需要租赁企业填报。
47、在租赁企业备案申请时填报的信息,是否需要在信用评价时重复填写?
答: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填报了“维修、存放场地证明”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在通过备案填写信用评价信息时,系统自动调取申请备案时的信息,租赁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修改、增加或删除,从而减少工作量。
48、信用评价的类型有哪些?
答:首次评价、半年度评价、直接降为无星级、整改后恢复评价结果、核实后更正。
49、信用评价的加分项和扣分项,是否经租赁企业提交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就记分?
答:租赁企业申请首次评价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即时记分。租赁企业申请半年度评价的,在半年度末由系统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并确定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50、一个信用评价等级为三星级的租赁企业,因发生一起事故被降为无星级,是否要到半年度信用评价完成后才变更为无星级?
答:不是。直接降为无星级不需要等到半年度信用评价,而是即时降为无星级。限期整改合格后,即时恢复信用评价结果,不需要等到半年度信用评价,恢复后的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评价得分评出。
51、租赁企业被降为无星级后,是否无法更新信用评价信息?
答:不影响更新信用评价信息。租赁企业可随时填报信用信息,申请加分,也同时可能被扣分。加分、扣分在半年度信用评价时计算。在直接降为无星级的整改期内,信用评价得分的多少不影响信用评价等级,无论得分多少都是无星级。
52、设备资产情况发生变化,信用评价得分是否立即发生变化?
答:不是。系统在半年度信用评价时,才计算登记设备的设备折合数,得出设备资产情况的得分。
53、在通过半年度信用评价后,租赁企业认为信用评价评分中存在错误、遗漏,并持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核属实的,如何处理?
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予以更正,在系统重新进行信用评价评分,并即时变更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类型为“核实后更正”。
54、施工企业应当如何核实《记录单》?
答:查看租赁企业提供的记录单,扫描记录单上的二维码信息,查看该企业的信用评价记录,能够查到企业最新的信用评价等级。
55、根据《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何具体要求?
答: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备案前查看《记录单》,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56、2017年1月1日起,施工企业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对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企业,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企业予以记分处理;2、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