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近日,我市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对2015年出台的《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补充完善,并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行。
《补充规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季度信用评价改为半年度信用评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对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分,并分别于当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当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降低时,系统将提示租赁企业进行整改。由于相应系统需要进行调整升级,原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推迟至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始受理租赁企业的备案申请,对通过备案的租赁企业,市建机分会受理首次信用评价资料。
此外,《补充规定》中还补充规定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设备选用制度,对于诚实守信且认真履行设备管理责任的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租赁企业,鼓励施工单位租赁其设备。考虑到租赁行业和租赁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允许租赁企业聘用具有从事本岗位身体条件和从业能力的退休人员,并作为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申请加分。《补充规定》还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不得以信用评价为由强制租赁企业入会,要确保协会会员单位和非会员单位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享受同等标准的服务。
此次印发《补充规定》的同时,还发布了新版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仅靠设备数量多就能取得高分的租赁企业将不再拥有明显优势,设备数量少但仍然重管理、重信用的租赁企业将能获得更多机会。
《办法》和《补充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对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