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常务副校长赴苏州校区出席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立法研讨会等活动
1月14-15日,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赴苏州校区调研,并出席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立法研讨会,及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专家咨询联席会议。
14日下午,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出席在苏州校区召开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立法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等数十所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多家地方法院、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50余人参加会议。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副院长主持研讨会开幕式。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在致辞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参会嘉宾表示欢迎。他介绍了此次研讨会召开的目的和意义,并就新时期如何对合同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等问题发表意见。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希望与会专家学者发挥专业特长,围绕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草案相关内容各抒己见,相互切磋,努力为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党委书记兼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院长朱信凯介绍了苏州校区的办学历程、办学现状、办学模式、办学特色等方面情况,并重点介绍了苏州校区法学专业的建设情况。他希望各位专家在未来能持续关注苏州校区的建设发展,为苏州校区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提供指导和帮助。
14日上午的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合同法编课题组共同召集人李永军主持,研讨主题为“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与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和中央民族大学王叶刚博士作为合同法编总则课题组成员代表对此部分内容起草的总体情况进行了汇报。石佳友提出,“基本原则”部分立法的主要思想是确保合同法基本原则与立法机关即将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原则保持协调,要避免在合同法部分重复写入一些不属于合同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王叶刚博士具体汇报了有关条文的内容。清华大学程啸教授认为草案对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由善意取得等具体制度来体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就交易习惯与习惯法的关系发表了意见。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主张合同编的立法要立足于整个民法典来综合考虑,避免重复。复旦大学刘士国教授对合同定义的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认为要突出交易习惯的补充地位。石佳友副院长认为对电子形式的合同问题可以参考《电子商务交易法(草案)》中关于电子合同的有关规定,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暨南大学刘颖教授对草案合同订立的方式及合同的具体形式等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专家们还就本部分其他问题进行了研讨。
14日下午的第一节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士国主持,研讨主题为“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石佳友副院长介绍了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及起草理由。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认为,预约的效力要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对履行治愈规则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恩乾认为原则上合同的文本应以最终文本为准,例外情况下可以将未经谈判而形成的条款写入合同文本中。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强制缔约、缔约过失、归责原则等内容提出建议。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对格式条款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南京大学解亘教授从德国、日本的黑名单制度来解读格式条款的无效制度,认为可能缺乏有效的判断基准。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对草案中作为承诺方式之一的沉默表达了疑虑,认为可能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中国人民大学熊丙万博士对美国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了介绍。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对预约问题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合同法应该对预约制度加以规定,但如何界定预约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林承铎副教授结合欧盟法规定对格式条款发表了意见。
14日下午的第二节研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主持,研讨主题为“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石佳友副院长对该部分的修改情况和起草理由进行梳理。苏州大学方新军教授对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归属问题进行了阐述,并说明了通知形式的复杂性。浙江大学张谷教授对和解可否作为合同变更的方式进行了阐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吴兆祥处长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阐明解除权的效力判断采用实体审查标准。王利明常务副校长认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应归属于债权人,此符合“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规则;他同时强调,对于合同的解除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认为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来行使;另外,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应该不仅包含信赖利益。
1月15日上午的第一节研讨会由浙江大学法学院张谷教授主持,主题为“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释”。
石佳友副院长对本部分的修改情况和起草理由进行说明。复旦大学李世刚副教授认为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不应仅限于过高的情形,过低时也应有所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孟强副教授认为违约金的调整需区分民事和商事,并对以30%的幅度作为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友军教授认为对违约救济的方式应借鉴德国的两层次救济体系,尽可能让合同得以履行。王利明常务副校长表示,不赞同法官可对过低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其意旨在于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石佳友副院长对专家们所集中讨论的问题如违约方的解除权、违约责任形式、可预见性规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用等做出了回应。对于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学者普遍表示肯定,但同时认为补充空缺条款和漏洞补充规则存在重复,需加以整合。
15日的第二节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谢鸿飞主持,主题为“准合同及其他”部分内容的讨论。
石佳友副院长对准合同部分的起草理由进行了说明。王利明常务副校长指出,当事人请求权竞合时应由其进行选择,而不能由法官来决定,以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浙江大学张谷教授认为无因管理人原则上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例外情况才可加以考虑;他还指出草案对无权处分情况下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应有规定。中央财经大学尹飞教授认为准合同放在合同法总则中影响体系的逻辑性,建议置于分则之中。复旦大学李世刚副教授对法国新合同法中的准合同概念进行了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认为不当得利问题极其复杂,有关规则需进一步斟酌。
研讨会闭幕式由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教授主持。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在闭幕辞中高度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成效,他认为,会议的研讨很有针对性,集中于合同法总则修订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讨论非常深入。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央部署,民法典编纂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中国法学会等五家单位参与。为此,2015年4月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王利明常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2016年6月中国法学会决定就民法典分则的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等五编分别设立课题组;其中,合同编课题组确定由王利明常务副校长、赵旭东教授、龙卫球教授、李永军教授等专家牵头,王利明常务副校长为总负责人,课题组负责草拟中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经中国法学会审定后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本次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研讨会的成功召开,为立法机关在未来编纂一部高质量的中国民法典,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4日上午,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应邀出席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专家咨询联席会议并发言,就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发展事宜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当天下午,王利明常务副校长查看了苏州校区校园,听取苏州校区办学工作汇报,并就有关工作作出指示,并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向苏州校区全体师生员工致以节日问候。苏州校区党委书记兼国际学院、中法学院院长朱信凯,国际学院副院长石佳友等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