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赞助电影《守望天山》拒不兑现 法院判决赠与成立应给付

03.03.2016  11:08
  为达到宣传推广效果,密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为电影《守望天山》赞助300万元,但并未给付。后电影的投资商北京中侨联文化交流中心将该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侨联文化交流中心人民币300万元。

  北京中侨联文化交流中心诉称:2011年6月17日,被告为了取得其在我中心投资的电影《守望天山》中的誉名及在相关宣传推广中的誉名和获许参加,向我中心出具《承诺书》,表示于2011年7月底之前向我中心赞助人民币300万元。后被告未支付,在我中心催索下,于2012年12月24日、2013年9月29日又对《承诺书》的内容多次予以确认,并最终确认“此款将于2013年12月底到位”。但时至今日,虽经我中心不断以书面和口头方式催索,该公司仍未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为证明被告参与了影片《守望天山》的宣传及誉名,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电影影片及截图,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参与影片宣传的照片及图册。

  被告密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到庭应诉,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多次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向原告自愿赞助300万元,该“赞助”具有赠与性质,双方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则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该款。现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涉诉款项,原告诉于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故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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