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方子哥为子购房案 二审改判“我爱我家”赔偿120万

18.12.2015  19:19
  12月17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对上诉人方某与被上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方某120万元。

  2012年,方某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下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4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某经纪公司在未向方某出示《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下即让方某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合同签订后,涉案房屋进行了三次网签,某经纪公司均未到房屋管理局进行房屋权属信息的查询工作,方某亦陆续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393万元。在第三次网签完毕房屋尚未过户前,方某得知涉案房屋已在办理第二次网签前被李某抵押给银行用以贷款463万元。至此,方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李某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方某亦无法全部收回已支付的款项。方某认为某经纪公司在房源信息的审查、网签的办理、房屋权属的审查、资金交付安全的保障等方面均未尽到勤勉、审慎、忠实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某经纪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经纪公司赔偿方某30万元。方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经纪公司: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出卖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二、未至房屋权属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房屋情况;三、涉案交易的实际经办人不具有经纪人资格;四、某经纪公司未向方某充分告知、警示自行交割的风险即让其以格式化合同的方式选择自行划转购房款,也未在格式文本中对该重要提示通过加粗加黑等醒目方式加以提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结合李某的诈骗事实、方某的受损情况及过错程度,最终判决某经纪公司赔偿方某损失120万元。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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