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22.01.2016  11:36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林业厅(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在创业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繁荣稳定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联合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推进返乡创业行动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返乡人员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围绕县域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创业项目、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创业人员、构建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开发农业农村各类资源要素,创办领办市场主体,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产业促创业、创业促增收、创新促发展,使其成为创业兴业、致富一方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进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计划从2015年1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推进。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至12月)。各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发动,部署落实。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认真组织实施,探索载体模式,强化政策支持,抓好任务落实。深入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机制,将返乡创业行动引向深入。
   二、认真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一)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通过各类媒体和制作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宣传现有政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动落实以下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71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34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4〕122号)。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扩大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财税〔2015〕77号)。失业保险率降至2%(人社部发〔2015〕24号)。继续落实好财税〔2014〕42号等文件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国办发〔2014〕30号)。为采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监测认证等服务(国发〔2015〕53号)。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国发〔2015〕24号)。执行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制度(国办发〔2015〕50号)。
  (二)落实农业农村产业扶持政策。享受现行强农惠农富农及“三农”金融支持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正在实施的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农业技术示范与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休闲农业示范创建等要向返乡创业创新群体重点倾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按程序申请有关支农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冷链物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农民创业享受与其他创业者相同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优惠政策(发改西部〔2011〕854号)。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符合先行试点的(财税〔2012〕38号),执行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包括部分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税〔2011〕26号)。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农加发〔2015〕5号)。发挥沙产业优势和农牧民积极性,支持沙区建立合作社、协会,努力扩大农牧民就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税收、保险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新政策创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研论证,抓紧出台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更优惠的支持政策,推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和项目更多地惠及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针对农民工等返乡人员特点和创业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在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投资、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方面争取新的突破。探索利用财政资金撬动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支持返乡创业。
   三、鼓励开发返乡创业项目
  (一)打造区域特色经济带动返乡创业。统筹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农业项目,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创业兴业。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产业示范带、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学习借鉴先进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消费结构、产业升级的市场需求创业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等针对返乡创业人员特点开发一批创业项目,推荐给返乡创业人员采用。鼓励知名乡镇企业和农林龙头企业在延长产业链价值链过程中带动返乡创业。
  (二)拓展农业功能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创业人员以农耕文化为魂、以美丽田园为韵、以生态农业为基、以创新创造为径、以古朴村落为形,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依托农业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发展农(林、牧、渔)家乐、森林人家、森林旅游等,在农区变景区、田园变公园、民房变客房、青山变金山、产品变商品中创业兴业。
  (三)壮大民族地区产业带动返乡创业。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载体,积极加大投入,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和特色种养业,保护和改造民族特色民居,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民族村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带动民族地区返乡人员创业创新增收致富。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创办领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牧、渔)业、林下经济、农产品流通、农业电子商务、农技推广、农资配送、农业信息服务等领域创业兴业。引导返乡创业人员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合作制、股份制等组织形式,形成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机制灵活的经营主体。
  (五)发展林下经济带动返乡创业。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培育适合当地发展的林下经济品种,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扶持返乡人员在不断创新中创业。引导返乡创业人员树立生态保护责任意识,鼓励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林产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促进循环发展和综合利用。
  (六)支持农村社区服务业带动返乡创业。健全农村社区服务网络,扩大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引导返乡人员到农村社区工作。完善农村社区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重点发展农村居民急需的购物、餐饮、家政、物流、快递派送和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项目。积极发展农村社区生产服务,拓展返乡人员就业创业空间。
   四、积极培育返乡创业带头人
  (一)加强返乡人员创业培训。调动教育培训机构针对返乡创业人员特点和需求,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联合大专院校实行“理论学习+实践教学”的分段培养模式。利用现有培训资源网络、远程传输、远程教育服务平台和培训机构,从返乡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大学生村官、退役士兵等群体中选择一批具备创业创新潜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继续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引导林业科技特派员科技创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林竹培育、林下种养、林产品采运、林产品加工等实用技能指导培训。
  (二)实施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充分利用企业、产业基地、小康村、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资源,落实培训网点,制定相关标准、遴选方式和管理办法;组织针对扶贫责任、创业激情、创业理念、创业能力(市场考察对接、创业设计、创业实习及实操训练等)、扶贫政策和创业政策等内容的精准培训,招募专业创业辅导师、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和农村创业成功人士等,组成贫困村帮扶委员会,与培训网点、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一起对培训对象提供持续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
  (三)开展少数民族传统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培训。将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与返乡创业相结合,立足民族地区自身资源,面向少数民族返乡创业人员,以市场为导向,以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传承基地、传承人、合作社等为龙头,重点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市场化、技术推广和培训等,促进少数民族返乡人员创业,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弘扬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四)认定一批创业辅导师。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创业带头人和科研院校专家中,通过培训认定一批返乡创业辅导师。
   五、合力搭建返乡创业平台
  (一)建设返乡创业园。按照“政府搭建平台、平台聚集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和农业园区,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社会公信力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返乡创业园。鼓励返乡创业园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连接服务。
  (二)认定返乡创业见习基地。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条件,选择一批知名村、乡镇工业园区、大型农贸市场、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林、牧、渔)业企业等进行认定,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创业创新能力。
  (三)搭建网上创业平台。依托“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作”等搭建网络服务平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业创新载体,支持返乡人员依托网络平台发展电子商务。通过开展信息化能力培训,提升返乡人员利用计算机和手机提供生产信息、获取市场信息、开展网络营销、进行在线支付、实现智能生产、实行远程管理等能力,为返乡创业提供灵活便捷的信息和技能支撑。
   六、努力构建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一)积极开展创业综合类服务。依托现有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投标等方式健全服务功能,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各类综合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返乡创业人员试错的底气和勇气。推动社会公共众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返乡创业企业、合作社和创业人员的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返乡创业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市场拓展、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行业服务以及政策、资金、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技术等专业化服务。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农村,了解返乡创业过程中的技术需求和产业难题,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帮助返乡创业者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结合全国性、地方性的农业、林业行业展会和各地农林产品博览会,开展返乡创业创新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活动。
  (三)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返乡创业群体共同参与的农村社区协商机制,研究编制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目录,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下沉农村基层,特别是发展面向返乡人员的就业创业信息咨询、技能培训、农技推广等服务,增强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功能,培育良好的农村社区创业服务环境。
   七、切实加强返乡创业行动的组织指导
  (一)加强责任落实。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实施行动计划列入工作考核内容,明确时间进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形成部门间、上下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协调有关事项,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注重政策协调联动,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推进行动计划相关工作,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合力推进返乡创业。每年12月31日前,由各省(区、市)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各相关部委报送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返乡创业人员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组织推广返乡创业人员的奋斗历程和成功经验,推介一批示范典型,不断激发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内在潜力。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