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文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

18.09.2016  19:38
   中国林业网9月18日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近日,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所在地林业部门意见,林业部门要根据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采矿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政策,明确采矿涉及省级公益林调整的,原则上按《浙江省公益林变更调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设置的采矿权涉及省级公益林的,可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许可证申请调整为非省级公益林。
  《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采矿使用林地联合踏勘制度,县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明确选址意见,对不符合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批条件的,或涉及“两路两侧”、“四边区域”范围的,县级林业部门不得签署“同意设置”意见。
  《通知》强调要加强采矿使用林地的监管,明确采矿权人必须经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后方可使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须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开展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浙江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