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社会资本建停车场 经营者可自主定价

22.12.2015  12:07

  停车收费有了新的国家政策。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此外,《意见》提出各地停车收费要逐渐形成市场定价机制,鼓励各地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的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停车设施

  12月21日印发的《意见》指出,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

  此次《意见》最突破的一点是,明确了社会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停车设施的定价机制。此前,由于社会资本投入的停车场还要受制于政府定价,资本收回难度大,影响了社会资本建停车设施的热情。

  而《意见》提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同时要求,在哪收费、定价多少、收费依据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这也进一步使收费主体以及定价机制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新能源车可以享受适当优惠

  《意见》同时也对差别化停车收费做了更明确的要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划分不同区域主要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此外,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