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购车指标反悔 诉请确认协议无效

26.10.2015  18:52
  原告黄某中签后将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给崔某,购买者崔某向黄某支付一定的报酬后,以黄某名义购买了小客车。现中签人黄某了解到,出卖小客车购车指标帮助他人规避购车指标和限购政策,是违法行为。故此,黄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小客车购置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黄某诉称,其与被告崔某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其名下的购车指标转让给崔某,崔某一次性向黄某支付2.2万元。崔某使用黄某的购车指标后,以黄某的名义办理了“京N2EFXX”号的车辆号牌。后黄某得知私下转让购车指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便多次向黄某要求返还车牌照,但崔某一直未返还。故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10月28日(周三)下午14时,在门头沟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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