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购买寿险后又“被中奖” 交两份保费诉求赔偿
16.10.2015 21: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李女士诉称:2014年9月,她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一份人寿保险,由被告公司职员李某经手办理生效,并经李女士签字确认。2015年3月,李某称保险公司举办抽奖活动,需要李女士提供已经签字生效的保单号就可以参加活动,出于信任,李女士提供了自己的原保单号。几天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领导登门拜访,告知李女士其中得大奖,保单一份,而且已经签字生效。第二份保单在李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字生效”,同时有两笔保费相继从李女士的银行卡中划出。因沟通未果,李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合同无效,退还保费2210元,并双倍赔偿,共计6630元。
10月21日(周三)下午15时,在昌平法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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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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