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分局开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法规培训

11.03.2017  02: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90号令《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为保证此办法的顺利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经营者正当利益,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近日,大兴工商分局消保科对辖区内网络经营企业负责人开展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法规培训。辖区内网络经营企业35家经营单位负责人约80人参加本次培训,分局12个工商所主管所长出席。

培训中,就《暂行办法》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讲解,结合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重点对不适用退货办法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标准、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细致梳理,列举出日常生活的实际案例,用案例讲解的方式,总结归纳了《暂行办法》施行后可能会出现违法情形及适用条款,为经营者阐明了利害关系和规章制度,为法律的落地落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企业提示了几点要求:一是企业需在自有网站、三方平台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二是企业需详细区分适用《暂行办法》商品并在网站、网店进行一对一确认所销售商品;三是企业需完善店内制度,避免与新法冲突,及时退款,确保内部运转流畅;四是企业需细致核对商品信息,明确标注再销售商品,给予消费者充分购物空间。

最后,会议提出3点要求:1、企业要从消费者角度出发,做好服务工作。尤其是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一定要高度衔接,完善好退货制度流程,避免新法规实施后出现问题。2、全体干部要增强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网络投诉无理由退货情况。对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在查处的同时将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3、工商部门将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工商干部应从日常的执法、监管、服务等方面做到普法于民、宣法于商,规范市场秩序,从而更好的服务商家和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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