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赃车获刑4个月

16.09.2015  09:59

  明知是偷来的电动自行车,张某却贪便宜购买自用,没想到车上装有GPS定位器,张某和偷车贼范某被逮个正着。通州法院昨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2014年12月6日凌晨2时许,游手好闲的范某在通州区某小区附近盗窃了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当日早晨9时许,张某以700元的低价从范某手里买来自用,而这辆电动自行车原价为2025元。当日下午,民警通过车身自带的GPS定位器将张某和范某抓获。

  庭审过程中,范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张某则表示,自己主观上不知电动自行车是赃物,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张某辩称自己不知是赃车,法院认为,综合张某购买涉案车辆的时间、地点、过程、价格以及涉案车辆的新旧程度、当时没有钥匙、依靠搭电瓶线启动等事实,可以认定张某应当知道涉案车辆是犯罪所得。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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