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5年北京市生产领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目录的公告 2015年第9号

31.03.2015  18:47

  为加强本市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要求,制定了《北京市生产领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目录(2015年版)》(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监管产品

  围绕产品质量安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市生产领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近年来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了分析和评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行政强制管理要求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确定了2015年实施重点监管的工业产品《目录》,包括公共安全防护类、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电气及电信信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工程设备和材料6大类1780种产品(详见附件)。

  二、监管措施及要求

  (一)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经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环节加强质量管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组织保障,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责任制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

  (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目录》涉及的本市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督,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执法检查以及产品质量风险监测,着力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促进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目录》以外的产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结合消费者、媒体反映的情况组织开展相应监督工作,同时将根据产品质量状况和风险监测情况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依法规范开展认证活动并加强认证后产品的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范、认证规则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提供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时反映企业及消费者的质量需求,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附件: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目录(2015年版)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