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任职资格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推进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适用本通知。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三)具有三年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四)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组(室)负责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同时应满足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三年及以上的要求。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新出台的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加强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更新、丰富监督人员知识储备,为提高监督技术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五、当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具有第二条第(二)项条件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定期考核,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机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服务机构人员条件应满足本通知要求,特别是具有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的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六、鼓励监督人员创新监督方式,结合各区实际,因地制宜完善适合本区的监督模式,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条适用本通知印发后入职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