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财政部信息公开 律师一审败诉

09.10.2014  17:48

  本报讯(记者严琪)记者近日从市一中院获悉,北京律师董正伟不服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财政部出具的信息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董正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3月5日,原告董正伟向被告财政部提出了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名称分别为:“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及“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

  同年5月14日,财政部针对董正伟的两项申请作出被诉信息告知书,但董正伟不服答复内容,于当月19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诉信息告知书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财政部答复并公开“2012-2013年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以及答复并公开“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成本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政部信息告知书答复称因“正在积极研究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的性质、定义、范围、水平、方式及核算方法等,相关信息目前无法提供”,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告知书关于相关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说明亦属合理。

  财政部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实质上已经告知董正伟,其申请中所称“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20%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并不存在。进而,其所称财政部授权文件的法律、成本依据当然也不存在。

  法院认为,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原告认为告知书违法之相关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庭后追访

  董正伟:一审已确认“授权文件”不存在

  今天上午,董正伟律师来到一中院,递交上诉书,依旧请求财政部公布相关信息。

  董正伟表示:“虽然一审败诉了,但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他说:这次诉讼的目的就是确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文件中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主要权限包括“在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红头文件“违法”。财政部当庭表示此系非授权文件,这说明作为原告,自己已经胜利了。

  对于败诉的结果,董正伟还是介意的,因此决定上诉。

  本报记者 严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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