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院创新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机制 把好刑事司法最后一道关

21.12.2015  16:54

      今年七月,为全面掌握门头沟区法院近二年六个月的财产刑执行情况,门头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干警会同区法院、区分局开展了财产刑执行情况调研联席会议,并且由法院、门头沟院公诉、监所干警通过调取数据、查找档案基础上,在全面摸清近年来区法院财产刑罪犯人数、比例、财产刑金额和人民法院实际执行情况等基础数据后进行了综合调研分析。

      经调研:从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财产刑适用的相关数据来看,2012年12月26日年至2015年6月25日年门头沟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共计520件606人,其中适用财产刑的判决、裁定共计409件450人,分别占全部判决、裁定的78.65%和74.26%。判处罚金刑人数为385件407人,罚金总金额为人民币4641300元,执行件数为182件,占罚金刑案件数的47.27%,全部执行人数为199人,占罚金刑人数的48.89%;部分执行完毕为2件2人,占罚金刑人数的0.49%;执行金额为603369元人民币,占罚金总金额的13.17%。

      通过此次专项检察活动,门头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为区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方式方法,执行活动及检察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困难:

      一是存在审执合一、移送不及时现象。即罪犯主动缴纳或者在刑庭审判人员的教育下缴纳,刑庭审判人员现行收缴后移送执行局,如果罪犯在审判阶段未缴纳,刑庭审判人员因执行难的原因不再移送执行局立案,或者虽然移交执行,也往往不及时。二是财产刑的适用与执行相互脱节。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一般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列为侦查内容,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也无证明职责,审判人员在相对较短的审限内,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够了解,导致罪犯的经济状况和财产刑额度失衡,抑制了财产刑功效的发挥。三是缺乏动态地追缴财产刑。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很难知悉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相关信息,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主动开展实时调查,往往缺乏动态的追缴执行。四是财产刑执行新方式未被合法化。实践中对“判前预交罚金”制度的执行方式是相对有效,这种新的执行方式并没有将其合法化。五是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本地罪犯较易执行,外地罪犯执行难度较大。

      对此,门头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方式,建立了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机制如下:

      一是加强外部沟通,搭建协调配合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对财产刑执行工作交换意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以积极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强化监督力度。加强控申、反贪、反渎、民行、侦监、公诉等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内部联动,各部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及时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三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财产刑执行备案通报机制。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包括单处财产刑的执行通知书副本连同判决书副本及时送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根据这些法律文书建立统一的执行台账,督促人民法院执行。

      四是对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进行权利告知,拓宽执行财产刑线索来源。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注重告知被执行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发现财产刑执行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执行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就可以开展调查从而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门头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扎实工作,努力进取,进一步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提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公信力,确保国家法律统一的正确实施。(拟稿人监所处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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