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调解解决首起检方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24.07.2017 13:1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6年8月,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及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先后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城市水体污染,破坏城市形象,影响居民居住环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环境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 588 000元;3.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50 000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并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侵权事实予以认可,愿意按照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以上情况,经北京一中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7年7月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自签署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天自费将“领秀慧谷”小区的全部污水运送至北京北排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清河再生水厂进行污水处理,直至“领秀慧谷”小区的全部污水可以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358.8万元,用于本案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据悉,该案调解协议已于2017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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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1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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