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获赔40万 家属后悔想撤销被驳回

23.11.2014  16:24

  本报讯(记者张蕾)曹女士心脏病手术后死亡,家属与医院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医院按照协议向家属支付了40余万元。事后,家属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医调委出具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近日,朝阳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调解未给曹女士家属造成重大损失,也未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女士和丈夫原本是来北京旅游,因曹女士有心脏病史,于是夫妻俩就想着顺道去医院查一查。没想到这一进医院,前后也就半个月,人就没了。

  2013年7月16日,55岁的曹女士因风湿性心脏病入住某医院心外科,同年7月30日,在医院进行了二尖瓣更换和血栓消除术。术后第8天,曹女士便因治疗无效死亡。纠纷发生后,双方向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医调委组织专家论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40余万元,双方医疗纠纷终结。

  2013年9月10日,医院将上述赔偿款付清。后四名家属又以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家属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曹女士系心脏手术后并发低心排综合征、急性肾功能衰竭等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曹女士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双方承担共同责任(上限)。

  而医院方面认为,调解结果中的一次性赔偿金额也是基于同等责任产生的,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确定的责任比例并不明显高于调解时确定的同等责任的比例,调解并未给曹女士家属造成重大损失,亦未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患者家属所述调解程序违法,亦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释法

  三种调解经司法确认后方具执行力

  此案主审法官陈晓东告诉记者,目前存在四种调解模式:

  一种是法院的诉讼调解,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进行的调解。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效率等同于生效判决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诉讼调解外,还有三种调解: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法》规定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行业调解,即行业协会成立的调解组织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调解。以上三种调解,调解协议书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但陈晓东表示,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出具后30天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拿着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司法确认的法律文书便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司法实践中,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机关出具的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进行司法确认。

  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3.调解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调解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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