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利用“云庭”调解3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近日,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利用“云庭”成功调解3件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该三案中,原告投资者起诉认为被告上市公司存在未依法披露公司重大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分别起诉要求被告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先阅卷及庭前沟通过程中,其中一案的承办法官钱丽红了解到该三案中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对案件结果的心理预期差别不大,有调解的希望,于是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起初,原告投资者与被告上市公司在调解金额和付款期限存在差异较大,钱丽红法官一方面向原告投资者充分释明其坚持诉讼请求的法律风险、诉讼成本,以及调解可促执行、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经济利益最大化等优质效果,另一方面积极与被告上市公司沟通,为投资者最大限度争取调解金额和付款进度。经过连续7天多达10余次的邮件往来和将近20次的电话沟通,最终找到了各方的利益均衡点,促成三案原告投资者综合自身情况与被告上市公司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由于当事人分别身处深圳和成都,无法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且被告上市公司批款程序复杂,须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后才能上报请款。为进一步加快案件进度,确保投资者尽快收到案款,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三案的承办法官指导各方当事人于原定开庭之日“云”签署调解协议,即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向在当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原本要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才能解决的纠纷,在承办法官及其团队成员的通力协作下,仅用一个多月时间就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对二中院民三庭法官的高效调解均表示感谢。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调解可以有效平衡投资者维权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的张力,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新《证券法》也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调解在证券纠纷化解和投资者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三案的成功调解,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应对此类纠纷的能力,更好发挥商事审判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