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31.03.2015  18:1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实现并轨。为疏导上游气价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3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78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22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17元/立方米。

  二、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四、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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