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31.03.2015  18:14

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天然气价格影响,推进供热同热同价,促进公平负担,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2元/千瓦时(88.90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强化企业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5-2016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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