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20.09.2014  11:33

各有关单位:

  为疏导天然气价格影响,推进供热同热同价,促进公平负担,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30元/千瓦时(83.34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三、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养老机构供热价格统一按燃气锅炉居民供热价格(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执行。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强化企业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4-2015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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