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打闹下体受伤 学校担四成责任

12.10.2015  16:19
  小学生小强在课间和同学打闹时下体意外受伤,身心俱伤的小强要求学校和共同打闹的同学赔偿损失却遭拒绝,小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房山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小强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强诉称:2014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正好是课间操休息时间,他和同学姚某、刁某、刘某打闹,后来几人在与小强互相推搡时,将小强撞倒,致使小强的睾丸被树枝戳破。但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小强受伤,直至中午放学时,小饭桌阿姨发现后才与小强的班主任联系,将小强送至医院。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北京儿童医院,经诊断为阴部外伤。此次伤害对小强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就赔偿事宜小强的父母和学校以及姚某、刁某、刘某多次协商未果,小强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三万余元,并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

  被告小学辩称,此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学校校规禁止学生课间打闹,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学校没有责任,应由当时打闹的三位同学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学校认为小强陈述的事发经过并不属实,当时是小强和三位同学在一起玩,小强站在操场的黄杨边上,刘某跑过来碰到了刁某,刁某碰到了姚某,姚某栽倒在地上,碰到了小强,小强被旁边的黄杨树枝戳到了。但学校并未提供视频录像证明,仅提供了有涉案学生等人签名的事发经过书面材料。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小强与姚某、刁某、刘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小强撤回了对三位同学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涉及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时,关于学校过错问题,应从事前预防、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置等方面综合审查。本案中,涉案学生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于课间休息时在学校内因互相打闹受伤,学校未及时发现、制止学生的伤害行为,事发之后的调查、处置亦存在一定疏漏之处,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鉴于原告伤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和突发性,且在发现原告受伤之后,学校也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本院综合考虑案情,酌定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终,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原告小强各项损失2100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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