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模式应考虑现实国情和征管基础
06.01.2016 16:3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实施分类与综合税制下面向自然人的个人课税模式奠定了基础,但距离家庭课税模式还存在很大差距。若直接推行家庭课税模式,势必因为社会基础不具备、征管能力不适应出现征管漏洞,降低纳税人遵从度,无法真正实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家庭成员构成多元以及人员大量流动造成家庭界定复杂。一方面,根据《中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动分析》基本结论,当前我国家庭成员构成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将给纳税主体范围确定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亿人,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将给家庭成员界定带来难度,属地管理下实施家庭课税模式将增加税收管理风险。
缺少相关配套制度衔接。一是面向自然人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尚待建立完善。由于缺少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当前个人收入涉税信息还未实现个人名下归集,缺少此项基础工作,实现涉税收入信息在家庭名下归集的难度将更大。二是涉税信息共享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完善个人所得税及配套相关法律制度是顺
利完善课税模式选择的基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健全法律制度。
一是推动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改革,先小综合后大综合,逐步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二是逐步完善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自然人相关的涉税信息及资料均归集于纳税人识别号下。三是完善非现金支付制度。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收入所得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高对个人收入的监控,鼓励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个人交易支付中的应用。四是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以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进一步明确部委、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费用扣除项目。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将费用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生计扣除。在初步设定生计扣除时,可以基于单位家庭成员扣除额的思路设计家庭扣除,按照基本生计扣除×家庭系数×家庭结构折算系数的方法计算生计扣除。建立生计扣除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物价变动情况和通胀水平,每年度动态调整生计扣除标准。在逐步推行实现个人申报制度并建立强大的信息核算系统后,生计扣除可以推行单位家庭扣除额与据实扣除并行的方式,纳税人可以依据自身情况选择扣除方式,进一步体现费用扣除的公平性。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6.01.201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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