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多地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 “先礼后兵”震慑违法行为
央广网北京7月3日消息(记者满朝旭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些年,从“自来水抗生素超标、沙漠排污”等环境污染事件,到“僵尸肉”、“镉大米”、“塑化剂”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个体,当自己的权益、利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主动的维权。当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时,又该如何维权?更有甚者,由于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该如何追责?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昨天(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重点针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资源保护等领域案件,试点期限为两年。公益诉讼来了“国家队”,这对威胁到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安全的问题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曾经有人做过这样一个实验,找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一年下来,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按照法理,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但是,公共的草地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公益诉讼就是解决这样的问题,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你损害了大家伙的利益,那就得都有人出来收拾你,所以,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为什么要集中试点公益诉讼?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根据记者查到的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之所以这么少,除了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之外,也因为环境违法案件非常专业和复杂,取证和举证艰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成本非常高,这些都需要付出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因而诉讼难度极大。但是这次试点方案明确,不论是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问题都是案件试点的重点之一,对此,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了检察机关目前掌握的案件情况。
郑新俭:前期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各地对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进行了初步的摸排。根据调研情况看,预计不会出现案件量过多的情况。接下来,我们要努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与此同时,要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评估鉴定机构的沟通协作。
根据《方案》,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区市的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要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设立这样一个诉前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认为,这叫“先礼后兵”。
汤维建:如果行政机关逾期不改,检察机关就要提起公益诉讼,让行政机关到法庭上去做被告,有理讲到法庭上,这是对行政机关一个警示程序,这个程序还是有必要。
而西南政法大学刘艺教授认为,如果一些案件在诉前程序得以解决,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益诉讼,依然能看到这个制度的功效。不过,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些有问题的行政机构会不会糊弄检查机关,甚至故意拖延、踢皮球呢?
刘艺:在诉前程序阶段,行政机关就把行为纠正了,不用诉讼阶段了,那同样是有公益诉讼这项制度在那发挥着威慑力才会让行政机关及时去纠正。至于它进行纠正的效果如何,具体是不是把行为完全纠正了,在试点方案看虽然没有规定的特别细,但是我们一直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如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的状况的时候,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认定它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的话,如果因为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直接损失的话,也是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请求赔偿的。
据了解,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作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