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不准确 医院担责5成

01.07.2015  18:31

  本报讯(记者王蔷)病人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食管炎,次日却因急性脑梗死而去世。今天记者获悉,法院认定天坛医院因首诊不准确、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等医疗过错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家属48.6万余元。

  原告鲍某等诉称,2012年9月22日,其亲人付某因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至天坛医院急诊救治,医院对付某的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反流性食管炎”。其后按照上述诊断为付某用药。次日9月23日上午,付某昏迷,并于当日死亡,死亡诊断为脑梗死。原告认为,天坛医院对付某误诊误治,存在医疗过错,起诉要求赔偿。

  被告天坛医院辩称,患者付某在天坛医院诊治的情况属实,该院对付某的治疗是合理的,且尽到了注意义务。付某死亡系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医院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认为,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被鉴定人付某首诊时的诊断(急性肠胃炎)诊断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检查措施不完善;返流性食管炎的诊断不成立。未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会诊不及时,延误了急性脑梗死的及时早期诊断和超早期的最佳治疗时机。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50%)。

  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确定被告天坛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坛医院赔偿原告鲍某等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6万余元。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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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