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院公诉部门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做法
09.12.2014 17:03
本文来源: 检察院
一、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
一是更加注重程序审查。严格要求侦查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同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移送的,一律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充移送。 二是更加注重辩方证据。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片面追求定罪与胜诉结果,不只专注于有利于追诉的证据,既重视侦查方和被害方提供的证据,也同时注重来自辩方的证 据。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更严格审查,注意发现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以避免发生错案。
三是更加注重捕诉、侦诉衔接配合。通过电子诉讼文档移送、侦监公诉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捕诉衔接,了解案件审查逮捕时证据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掌握审查逮捕时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发现非法取证嫌疑的情况,审查侦查机关是否落实侦监补证要求,形成对侦查取证行为的监督合力。
二、完善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一是规范启动程序。公诉人审查案件证据合法性后,发现存在非法取证嫌疑的,经公诉部门负责人批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照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对此,侦查机关不能简单地回复一份没有违法侦查行为的情况说明,而应经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且有关证明材料不能仅盖有公安局、反贪局、刑侦大队等单位公章,还应有侦查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是细化调查核实步骤。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后,仍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报请检察长批准,进行调查核实。一是通过讯问嫌疑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调查核实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行为手段、详细情节等;二是通过讯问有关在场人员,调取全案讯问笔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重点核实嫌疑人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侦查人员如何问话,有无逼供、指供或诱供等情况;三是通过调取、查询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询问看守所管教民警、驻所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同监人犯等,调查核实嫌疑人出入监所时间和身体健康状况。调查结束,公诉部门应形成调查报告,根据查明情况提出纠正违法、补证完善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三是慎重做出排除决定。经过调查核实,确需排除非法证据的,逐级上报,由检察长审查决定是否排除,检察长难以做出决定的,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做出排除非法证据决定后,及时告知侦查机关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必要时还应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提升公诉应诉能力
一是加强补证工作。在强化证据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确保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均收集在案。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救与完善,言词证据制作时间、地点、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实物证据取证主体、相关笔录存在一定瑕疵的,均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依法重新收集、调取;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重新收集、调取的证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证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
二是用好庭前会议程序。要求公诉人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力争在开庭前解决好非法证据争议问题。2年来,共参加庭前会议3次,在庭前会议上加强与辩方沟通,了解辩方对证据合法性的态度,充分阐明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意见,争取法官的认同和采纳,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一起出现混乱。
三是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案件,要求侦查人员出席法庭,向法庭证实被告人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是否为自己主动交待的,结合案件其它证据,如果能与被告人有罪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就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9.12.20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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