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审结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例以高校为被告的案件

14.09.2015  19:44
  2010年,白女士报考被告北京语言大学英语笔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并参加了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后白女士未被语言大学录取。白女士认为有人冒名顶替,故向语言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考试的相关信息。语言大学作出答复后,白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相关信息。9月11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据悉,该案系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度正式实施后海淀法院首次受理的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白女士诉称,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答复书。被告的答复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因此请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依法限期内履责重新予以答复,并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

  被告语言大学辩称,首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是行政机关,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告依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语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对原告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及时、完整的答复,告知并提供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了理由。最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与本案无关联。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年4月10日,白女士向语言大学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语言大学公开如下信息:“1、申请公开北语2010、2011、2012、2013年翻译硕士录取名单及他专业研究生录取名单(重点在于344分,365分,351分,353分亦或359分);2、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的真实信息;3、申请公开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白女士申请获取上述信息的理由是籍以稽查冒名顶替者,维护申请人的受教育权利、知情权和财产权。语言大学收到白女士的申请书后,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白女士公开了语言大学201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其他申请获取的信息未予公开。但该名单只公开了录取人员的姓氏,并未公开录取人员的名字。白女士收到该政府信息答复书后,认为语言大学没有向其公开其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部分内容;责令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女士申请公开二0一0年英语笔译专业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单(含录取人员完整姓名)的信息予以公开;责令被告北京语言大学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白女士申请公开200305021学号和农行卡研究生学费缴纳明细的信息重新进行答复。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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