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职业打假人”侵权 被法院驳回

03.06.2015  07:29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国际顶尖服装品牌“蒙克莱”,面料标注的是浣熊毛,但经鉴定,是貉子毛。消费者纪先生称“蒙克莱”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这句话惹恼了“蒙克莱”,认为纪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他的言论侵犯了品牌的名誉权,故把其诉至海淀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对打假人发表的对相关事实的真实观点、诚实批评,不能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就认定为恶意和侵权,驳回了“蒙克莱”的诉讼请求。

  纪先生于2013年在北京新光天地购买了意大利蒙克莱女装,该服装面料标注的是浣熊毛,但经国家皮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面料材质为貉子毛。纪先生认为该服装是假冒材质商品,称北京新光天地监管失职、商业欺诈,“蒙克莱”品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该言论被网站转载。

  蒙克雷尔股份公司、盟可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认为纪先生和发表涉案采访的经纬联动(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品牌的名誉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时,蒙克雷尔公司、盟可睐公司提出,涉案服装吊牌上把貉子毛标注为浣熊毛属于中文标注错误,根本不存在假冒伪劣、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职业打假人进行索赔、借用媒体曝料施加压力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在当前中国假货较多、欺诈常见的情况下,对“职业打假人”的言论不宜过于严苛,不应一概将其认定为单纯的商业言论。法院应综合考察其言论的主要内容、目的,来认定言论的性质,并以言论是基本属实还是借机诽谤的标准来认定侵权与否。

  本案中,服装标签成分有误的基本事实是存在的,是“欺诈”还是“标注有误”,双方各执一词。客观上,对“标注有误”的情况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主体的不同理解,不能排除相关主体会产生对中文标牌将“貉子毛”标成“浣熊毛”构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欺诈”的主观确信的情况。

  而且,对打假人发表的对相关事实的真实观点、诚实批评,不能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就认定为恶意和侵权。纪先生因为原告及相关商场未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条件满足其和解要求,认为相关主体投诉无门、推卸责任,发表自己真实的看法。法院认为,在认定纪先生有关“欺诈”、“以假充真”的评论是否属于恶意诋毁时,应考虑普通人对服装中文标错可能产生的判断和认知情况,而不宜要求职业打假人具有与法律专业人士同等水平的法律知识和判断能力。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增加了不良商家的造假成本,通过正常的、基本真实的舆论监督使得不良商家不敢造假或少造假,对市场的净化、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具有积极作用,对基本内容真实事件的爆料,最终受益者是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最终,法院认定,纪先生接受采访的相关言论尚达不到诋毁的程度,未超出对商品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合理范围,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原告作为经营者,虽然因服装成分标注有误而承受“欺诈”、“以假充真”的负面评价,相关评价可能并不准确,法律定性上也可能存在争议,但即使是简单错译而非故意欺诈,也可能引发部分消费者的误认和非议,原告对尚未达到侵权程度的批评和监督,应有适度容忍的义务,并应对相关商品上的错误标注加以改进。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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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