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总诈骗百余万判缓刑 检方抗诉认定量刑歧轻

17.02.2016  18:21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北京市建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李某,伙同薛某以能买便宜房为由骗取多人钱财,东城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李某也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该上诉案在二中院开庭。在法庭上,薛某说自己本来也想上诉,但因为之前因其他罪行被判刑及出庭日期等原因,没有提起上诉。

  一审

  房产老总伙同他人低价售房获刑

  现年61岁的李某是北京市人,系北京市建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63岁的薛某是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学文化,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苏州监狱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5日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解回,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东城检方指控,李某和薛某于2004年至2007年间,在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中国棋院等地,谎称两人所在的北京市建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参与开发“东花市枣苑南里小区”“左安漪园”“富贵园”等房产项目,先后与顾某等7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购房款183万元。涉案款项已部分退还。检方认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异议。

  李某称其主观上不具诈骗故意,对于本案他负有领导责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薛某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没有虚构项目,本案均系薛某一人所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收到款项。

  东城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薛某2005年5月至2006年3月,谎称能够购买便宜房屋,以需预交购房款为名,在房山及新侨饭店等地,先后骗取柴某等3人购房款58万元,于案发前已归还12万元。

  法院认为,东城检察院指控两人犯合同诈骗罪定性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指控骗取顾某、曹某钱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因被害人刘某被骗钱财已于案发前归还,不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鉴于李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东城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上午现场

  二分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歧轻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认为判决过轻提起抗诉,同时,李某也提起了上诉。今日上午,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上午10点半,薛某被两名法警带进二中院第三法庭,原本他应该今年9月服刑完毕,但是因为该案案发,所以他再次受审 ,已经被取保候审的李某则自行来到法院,被害人顾某出现在被害人席位上。

  二分检首先宣读了抗诉书。

  检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检察院原来指控二被告诈骗180余万元,但是法院最终只认定了40多万元,现有证据都证明被告人有诈骗事实。

  李某曾在公安机关认罪,但是在法庭上却翻供。此外,检方指控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但法院最终只认定为诈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处李某缓刑,属于量刑歧轻。法院调取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书证,没有经过法庭开庭质证,属于程序违法,因此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李某也提起了上诉,他说自己并没有拿过被害人的钱,所有钱都是薛某拿走的,而且警方在审讯时存在刑讯逼供。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文/记者 洪雪

      (原标题:老总诈骗判缓刑 认定判轻了检方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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