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首例证人签署《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

09.03.2015  20:37
  3月6日上午,密云法院民二庭法官谭桃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责令出庭作证的四名证人当庭签署《证人如实陈述保证书》。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后,该院首例证人签署《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

  新实施的民诉法解释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有关程序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解释》第119条、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据此,该院民二庭在征求全庭干警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设计、制作了《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并应用到实际审判工作中。

  《保证书》分为三个部分:首部列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证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申请证人到庭方、与申请证人到庭方的关系等内容;保证内容包括“所列个人基本情况属实”、载明“我已知晓证人的如实作证义务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如有作伪证或隐瞒事实等行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罚款、拘留或刑事责任处罚”等内容;尾部由保证人签名或捺印,并标注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使用说明。

  实践中发现,通过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使证人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证人起到约束和威慑作用,增强了证人的责任意识。证人在签署保证书后,出庭作证时态度更加庄重,言辞更加谨慎,起到了促进证人如实作证的作用,对法官审理案件、查清事实起到了很大帮助。该院将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以发挥保证书在促进证人如实作证方面的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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