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杀邻居 老汉获死缓

26.12.2015  14:17

  今年大年三十除夕夜,为朋友讨债不成,65岁的李某将欠钱的邻居张某砸死,怕事情败露,他又将张某的尸体肢解、焚烧,并将骨灰抛撒在高速路旁。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赔偿被害人家属4.4万元。

  原本定于昨天上午10点的开庭,因雾霾天气,道路拥堵,押运被告人李某的囚车11点50分才到达法院。上午12点,法院当庭公开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在饮酒过程中情绪失控,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可以看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李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考虑本案确因民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起获物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最终,市一中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宣判后,李某表情平静,随即被法警带出法庭。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人,被害人张某的女儿一边听判决一边泪流满面,庭后被问及“是否满意判决结果”时,沉默不语。

  案情回放

  此案在今年12月8日第一次开庭。

  据被告人李某供述,他今年65岁,退休后住在昌平回龙观果庄村一处平房院落。其邻居张某,是一位与之同龄的独居老人。2014年夏,李某邀朋友俞某等人来村中摘杏,其间,俞某被张某养的狗咬伤,事后张某答应赔偿俞某300元医药费,但久拖未给。

  2015年2月18日,农历除夕,李某来到张家喝酒,席间,李某再要钱,表示“欠钱不能过年”,但张某称“要看病的票据”,两人遂大吵。“当时我真控制不住了,张某还拿刀威胁我,当时喝多了,我没有想置他于死地”,李某在之前的庭审中痛哭流涕,表示自己是酒后失手。

  之后,李某将张某用VCD机砸死,后肢解分尸,分两次将尸体背回家,塞进灶台焚烧七八个小时。大年初一早上,李某将灶台内的灰铲进一个铁桶里,开车将骨灰抛撒于昌平区十三陵镇黄花峪隧道附近的国道路边。

  张某的姐姐发现其失踪后报警。2015年3月,警方将李某抓获归案。

  此次庭审中,张某的女儿提起了200多万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判后释疑

  宣判之后,法官就本案量刑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为何没有判死刑立即执行?

  据主审法官介绍,李某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生命,并掩盖罪行,十分恶劣,依法应被判处死刑。但一般来讲,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当十分慎重。此类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分。

  此外,本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在隐蔽地点起获重要物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案件侦破、办理均起到很大作用,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这属于《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本案在对李某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了缓期两年执行。

  2、本案为何适用了不常见的限制减刑?

  答: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张某杀害后肢解了尸体并焚烧抛撒,这种残酷的做法十分恶劣。因此,本案依法对其判处了限制减刑。被告人李某虽然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已经六十多岁,限制减刑的适用使其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 张宇 文 李佳 摄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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