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税务所转发关于做好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CA认证企业纸质资料收取工作的通知
14.02.2016 11:35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一、应收取的资料
(一)申报类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3、政策性搬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5、跨省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的总、分机构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国有工矿、林区和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发生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材料。
8、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应提交书面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9、企业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要求,报送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要求,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5号)要求,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12、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13、资产(股权)划转应报送资料,具体资料内容参见《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4、财务报表
15、其他按照规定应该随汇算清缴申报应当报送的申报资料。
(二) 备案类资料
具体项目及资料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第3号)。
二、纸质资料收取要求
各局应严格按照要求,在2016年5月31日汇算清缴期内收取上述全部纸质资料。
取得CA认证资格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重组业务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境外所得抵免、汇总纳税申报等六大类89个事项,可通过网上办理,除财务报表外,可不报送上述纸质资料。
三、资料归集要求
资料归集方式原则上参照纳税服务规范分类方法,兼顾后续管理工作,采用分项归集与分户归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类资料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政策性搬迁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差异调整情况报告及成本对象确定等专项报告三项申报类资料原则上应分项单独进行归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事项申报类资料、棚户区改造支出书面说明材料、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应提交书面资料、企业发生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报送资料、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报送资料、资产(股权)划转报送资料应单独按事项进行归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等其他申报类资料按户集中进行归集。
(二)备案类资料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的优惠事项分类方法,分项进行归集。
四、档案归类要求
经与档案处协商,归档时原则上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本通知涉及的申报类、备案类资料归入申报类档案。上述事项归档要求与现行税收业务流程有不符的,暂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待后续业务流程事项修改时一并进行调整。
五、关于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如各局已经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机关纳税服务规范》4.22节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要求,收取了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再要求重复报送纸质财务报表。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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