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首推“认罪协商”机制 助力刑事速裁程序扩大适用

22.12.2015  14:32

      刑事速裁程序是兼顾公正与效率、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1月以来,朝阳院先后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扩大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工作意见》等工作规范,依托“4+4”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然而在试点中,由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罪名、量刑存有异议导致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为进一步提升速裁程序适用比率,朝阳院引入“认罪协商”机制并在蔡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适用,推进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率。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一个机制明确“认罪协商”的基本内涵

        2015年10月,朝阳院在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首次适用“认罪协商”。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7mg/100ml,且具有自首和赔偿情节。朝阳院在原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零十日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减轻20%量刑幅度与蔡某某签订《认罪协商承诺书》,以刑事速裁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蔡某某最终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推行认罪协商制度以来,朝阳院共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案件62件,占同期受理案件数的26.72%,其中朝阳院自行启动速裁程序38件,尚未出现签订认罪承诺书后反悔翻供的情形。

      “认罪协商”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检察官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会以协议确定的罪名遭到起诉,但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会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在同类犯罪行为正常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减轻10%-20%的幅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认罪协商”只适用于刑事速裁程序,协商的内容仅仅限于量刑幅度,对犯罪事实认定和罪名不适用认罪协商。

      二、 四个步骤规范“认罪协商”的适用流程

      一是充分告权,打造基础。在刑事速裁程序中适用“认罪协商”之前,检察机关按照相应的量刑规范意见将涉案罪名的量刑情节按照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完成情况、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一般情节和相应犯罪的具体数额、伤害后果等个案情节梳理成条目,制作成“量刑菜单”,并作为《认罪协商承诺书》附件,由检察官在提讯时根据案情进行讲解,告知犯罪嫌疑人量刑依据,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为达成“认罪协商”提供基础。

      二是提出建议,征得签署。在充分告权、详细解读的基础上,检察官在《认罪协商承诺书》上书明指控罪名,并按照同类犯罪行为减轻10%-20%的幅度提出量刑建议,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和量刑建议后,签署认罪协商承诺书的。

      三是提起公诉,简化庭审。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协商承诺书》后,检察机关依照承诺书所载罪名和量刑建议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和量刑建议。在审理时,不再专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当庭简单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并发表量刑建议。

      四是如若反悔,及时终止。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协商承诺书》后,在提起公诉前反悔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犯罪嫌疑人反悔的原因和理由,确属合理的,可以重新与犯罪嫌疑人达成“认罪协商”;反悔不合理的,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不适用或者不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予减轻。在审判环节反悔的,应当尊重法院不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并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三、三个功能确保“认罪协商”的实际成效

      一是在程序上提升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认罪协商”扩大了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简化了此类案件的诉讼周期和流程,加速了案件办理,降低了诉讼周期,实现了提升效率、节约资源的目的。

      二是在实体上体现和拓展了认罪从宽的量刑精神。刑罚的适用既惩罚犯罪行为,也惩罚犯罪人。刑法确立了认罪从宽的量刑精神,“认罪协商”在此基础上将“认罪从宽”扩展至“认罚从宽”。

      三是在刑罚上实现了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协商过程本身就是刑罚教育矫正手段的体现,“认罪协商”程序有利于行为人更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有效实现特殊预防,轻缓化量刑建议也有利于其更早回归社会;对于尚存侥幸心理或者对罪名、量刑存有异议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轻缓化量刑建议的协商过程本身就是对其释法说理的挽救帮助过程,有利于对其进行深入的教育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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