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角度浅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

09.03.2017  00:35
        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税目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这两项所得分别属于不同的税目,在税款的计算中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少扣缴单位混淆了上述两项所得的概念,造成了错误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可见,工资薪金所得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其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关系。这是判定两项所得的基本依据。
          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概念来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则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从税法的角度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资格主体的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可以知道,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为法人或组织,另一方为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法人或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我们根据资格主体的不同,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看,个人(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与个人签订的合同一定是劳务合同,在不存在任职受雇的关系、独立从事劳务的情况下,对于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着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而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我们根据主体间隶属关系的不同,从征税的角度看,对于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劳动合同,个人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不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的工作,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一定的报酬,该项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劳动者取得的报酬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取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不存在加班费、奖金、社保费等相关所得。根据报酬内容的不同,从征税的角度看,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根据劳动合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一般只是取得了一定的劳务报酬,并没有其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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