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建筑物设永久标识载项目负责人信息

26.11.2014  18:47

  本报讯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及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业主装修拆除承重墙将被定义为违法。此外,工程竣工验收前,建筑物将设置永久性标识,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都要载明。

   建筑质量问题3年罚款5000余万

  市住建委主任杨斌表示,近年来,本市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建筑市场规模和容量急剧扩张,全市房屋建筑的年开复工面积一直保持在2亿平方米以上,轨道交通和市政道路工程年投资额一直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全市现有各类从业企业1万余家,各类注册执业人员11万余人,从业人员100万余人。

  不过,杨斌也指出,建筑市场“供需失衡”的局面长期存在,部分领域存在过度竞争和恶意压价,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扰乱市场的行为时有出现。针对工程领域存在的问题,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近3年来对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共计1100余起,罚款5000余万,行政处罚的数量和金额在全国建设行业一直排名前3位。

   房屋交付时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书

  2013年初,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列入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项目,随后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杨斌表示,草案中建立了建材使用追溯机制,通过信息平台对比甄别,杜绝假冒伪劣建材进场。

  草案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等,并明确禁止事项。

   设永久性标识载项目负责人信息

  草案“设定了较重的处罚条款”,杨斌这样表述。比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此外,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业主装修擅自拆承重墙将受罚

  草案中规定,“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将草案改为:“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