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
工信部4月28日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 《办法》规定,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据了解,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办法》明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办法》所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这些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同时,《办法》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的范围,还对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置换方案监督落实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