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人起诉儿子 要求给付19年赡养费

20.09.2014  22:09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8旬老人诉求儿子给付19年赡养费纠纷上诉案。

  原告寇老爷子与去世的妻子共育有3名子女,被告寇某是其二儿子,原告起诉称,原告现年83岁高龄,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寇某20多年来几乎从未看望过原告,从未给过原告一分钱,从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1995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赡养费共计195 216元,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800元。

  被告寇某辩称,其不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其一直在尽赡养义务,没有停止过。在过去的20年里,原告从未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给付赡养费,都是其自觉尽赡养义务,出钱带原告吃饭,帮助他解决生活困难,虽然不固定给赡养费,但也经常给他钱花,他要就给。原告已经再婚两次,身体不错,有两处房屋在出租,经济不困难。故对于过去20年的赡养费,被告不同意给付。对于以后的赡养费,同意给付,因为这是作子女的义务。其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55岁退休,收入不是很高,每月就是2900元,爱人也就3000元左右。目前每月有4000元的贷款要还,现在身体不好,患有血压高和糖尿病,经济不是很宽裕。按照经济能力,其同意每月给原告100元赡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有赡养扶助老人的义务,孝敬老人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的原告是高龄老人,且养老金收入较低,被告作为子女,对原告负有赡养扶助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起按月给付赡养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给付标准,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所需及被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确定。关于1995年6月至2014年5月期间的赡养费,原告虽主张被告在此期间未尽赡养义务,但未能就此举证,且现无证据表明原告曾因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主张赡养费而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过去19年的赡养费,本院难以支持。判决被告寇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寇老爷子赡养费7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寇老爷子不服,向三中院提起上诉,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