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儿子西瓜地蓄水池溺亡 死者家属向5被告索赔43万余元
杨伍、刘丽是陵水黎族自治县三才镇某村的农民,夫妻俩育有两个儿子,8岁的小智已经上三年级,6岁的小会也开始读学前班。去年5月24日下午,兄弟俩出门玩耍后迟迟没回家,杨伍、刘丽找到时,他们已经双双溺亡在村子北边坡西瓜地里的简易蓄水池里。杨伍、刘丽痛不欲生,将涉事土地相关单位及人员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3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土地使用者承担60%的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40%的过错责任。杨伍、刘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3月24日,海南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儿子西瓜地蓄水池溺亡,父母索赔43万余元
去年5月24日下午,小智、小会兄弟俩出门玩耍迟迟没回家。眼看天色渐渐暗了,焦急万分的杨伍、刘丽夫妇出门寻找,发现一同失踪的还有同村一名 7岁的孩子。当日19时许,他们在距离村子不到百米的西瓜地里的简易蓄水池中发现了3个孩子,但他们已经没有了呼吸。据悉,该蓄水池长35米、宽23米,水深1.46米。
遭此变故,杨伍、刘丽痛不欲生。他们认为,涉事土地相关单位及个人应该对此事负责,于是便把将土地承包出去的该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承包过该土地的某农业公司、土地的实际使用者符春立以及他们认为与此事相关的张某某等人告上了陵水县人民法院,要求5被告赔偿4386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未排干蓄水池的水,土地使用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虽然符春立与该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经济合作社签订的《租地合同》履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但早在案发前,即2012年5月起至2014年4月止,符春立就在事发地培育西瓜苗,雇用当地村民干农活,事发地工棚内还存放着机械设备,事实上已形成对涉案土地的使用。对于张某某、某农业公司及该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杨伍、刘丽没有证据证明4被告存在过错。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一审法院将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确定为死亡赔偿金296320元、丧葬费40050元、误工费1122.46元、交通费 500元。因事故中杨伍、刘丽连丧两子,受到沉重的精神打击,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定为6万元,上述费用共计397992.46 元。
一审法院认为,符春立作为事发地实际使用的控制人,在管理的过程中,为了灌溉西瓜苗,从旁边的河沟中调水到蓄水池中,在收成后没有把蓄水池中的铺膜抽走,也没有把池中的水排干,留下了安全隐患,是致使小智、小会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事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即238795.47元。此外,杨伍、刘丽作为小智、小会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应负有监管义务,应承担40%的次要责任。
原告认为己方承担四成责任比例过高,上诉被驳回
杨伍、刘丽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南省一中院。他们认为,一审对溺水死亡事故的责任划分比例不当,认定己方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高,应调整为承担20%的责任。
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孩子溺水死亡的原因是由于杨伍、刘丽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及符春立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共同造成,双方均存在共同过错,原判据此综合判断,酌情认定监护责任的过错比例40%,安全管理义务的过错比例为60%,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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